豫1422行审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睢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4月14日申请执行徐帅、杨海梅夫妇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睢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徐帅,杨海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豫14**行审04号申请执行人睢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睢县文化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松,主任。被执行人徐帅,男,身份证号4114221986********,汉族,务农,住所地河南省睢县城郊乡辛屯村。被执行人杨海梅,女,身份证号4114221987********,汉族,务农,住所地河南省睢县城郊乡辛屯村。睢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4月14日申请执行徐帅、杨海梅夫妇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当日决定立案受理。2016年4月28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睢人口征字(2015)第232号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认为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睢人口征字(2015)第232号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准许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艳华审 判 员 陈效亮代理审判员 钱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阮新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