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21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西平绿科茂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治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平绿科茂牧业有限公司,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1执21号申请执行人西平绿科茂牧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西平绿科茂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驻民一终字第0046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申请人贷款71145元及利息,该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某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某在银行的存款9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满圈审判员  范立学审判员  黄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