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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26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原告朔州市鸿盛煤矿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同鹊山高家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左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朔州市鸿盛煤矿机械有限公司,大同鹊山高家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26民初145号原告朔州市鸿盛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朔城区民福街。法定代表人杨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乔日鹏,男,该公司职工。被告大同鹊山高家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左云县小京庄乡酸茨河村。法定代表人曹育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永清,山西沙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朔州市鸿盛煤矿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同鹊山高家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朔州市鸿盛煤机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以已和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朔州市鸿盛煤矿机械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朔州市鸿盛煤矿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01元,撤诉减半收取5450.5元,由原告朔州市鸿盛煤矿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 峰审 判 员  陈全红人民陪审员  谢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杜林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