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03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鹤壁XX建材有限公司与孙秋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XX建材有限公司,孙秋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03民初101号原告鹤壁XX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小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庆红,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领法律文书等。被告孙秋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XX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秋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鹤壁XX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秋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鹤壁XX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壁XX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鹤壁XX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炜审 判 员 李志伟人民陪审员 常 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