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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03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鹤壁XX建材有限公司与孙秋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XX建材有限公司,孙秋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03民初101号原告鹤壁XX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小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庆红,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领法律文书等。被告孙秋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XX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秋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鹤壁XX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秋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鹤壁XX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壁XX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鹤壁XX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炜审 判 员  李志伟人民陪审员  常 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