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初字第2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张朝军与叶春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朝军,叶春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2302号原告张朝军,男,汉族,住吉水县。被告叶春水,男,汉族,住址。原告张朝军与被告叶春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本院已于2016年3月23日通知原告补充提供被告地址或将公告费直接支付给报社,以公告送达。但原告在接到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时间内履行上述义务。据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崇军审判员 肖 晖审判员 章琦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