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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初字第2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张朝军与叶春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朝军,叶春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2302号原告张朝军,男,汉族,住吉水县。被告叶春水,男,汉族,住址。原告张朝军与被告叶春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本院已于2016年3月23日通知原告补充提供被告地址或将公告费直接支付给报社,以公告送达。但原告在接到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时间内履行上述义务。据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崇军审判员  肖 晖审判员  章琦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