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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2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樊某某贩卖淫秽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502刑初字第155号公诉机关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樊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通化市人,无职业,住通化市东昌区。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12月8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取保候审。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以通东检刑检刑诉(2016)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瑞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樊某某于2015年12月7日在东昌区老站街摆摊销售淫秽光碟,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当场及从其家中依法收缴待售光碟822张,经鉴定,均属淫秽光碟。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樊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光碟822张,情节严重,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樊某某于2015年12月7日在东昌区老站街摆摊销售淫秽光碟,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当场及从其家中依法收缴代售光碟822张,经鉴定,均属淫秽光碟。案件审理阶段,依法缴回樊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9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QQ聊天记录、鉴定意见、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光碟,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其系犯罪未遂,认罪态度较好并全部退回赃款,可对其从轻处罚。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2016年第14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樊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吕 晶人民陪审员  迟海峰人民陪审员  李月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初宝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