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1民初00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沈阳新光华晨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与一汽通用轻型商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初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新光华晨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汽通用轻型商用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1民初00604号原告:沈阳新光华晨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法定代表人:王世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一汽通用轻型商用汽车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建一,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的原告沈阳新光华晨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与被告一汽通用轻型商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新光华晨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阳新光华晨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新光华晨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04元,减半收取即7402元,由原告沈阳新光华晨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新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