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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民初1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西安景寓置业有限公司与杨兵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景寓置业有限公司,杨兵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1617号原告西安景寓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琚保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剑锋,陕西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兵,男,汉族,1972年9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景寓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兵房屋买卖纠纷一案,原告西安景寓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景寓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景寓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法院减半收取,退回原告西安景寓置业有限公司。审判员  岳宪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