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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姬某与被执行人鲁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姬某,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223号申请执行人姬某,女,汉族。被执行人鲁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姬某与被执行人鲁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为6000元。在执行的过程中,本院经过四查查控手段,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5)靖民初字第020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