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303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马宗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判决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303刑初25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系装饰公司设计师,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中长东五街。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现于居住地。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朝龙检公诉刑诉(2016)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牟振云、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3日,被告人马某某借用大连艺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朝阳市双塔区孟克城中村改造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英伦印象51号办公楼的室内装修合同。合同总价款人民币300万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签订后,马某某雇佣数十名工人进行施工,发包方陆续将工程款300万元全额支付给马某某本人。2015年2月2日因马某某拖欠工人工资,许某某等32名农民工向朝阳市龙城区劳动监察大队进行举报,请求讨回欠薪人民币646220元。劳动监察大队核实后作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于2015年2月5日向马某某项目部下达了“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马某某于当日在龙城区劳动监察大队办公室与农民工代表包某某、乔某某达成了分期给付工资646220元的协议书,到期后马某某并未履行。后朝阳市龙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又陆续向马某某下达了“行政处理决定书”等催付文书,多次要求其支付所拖欠的工资,马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支付。公安机关立案后,马某某将拖欠农民工工资全部支付。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贾某某、兰某、孙某某证言,被害人包某某、彭某某、彭某某、赵某某、刘某某、李某某陈述,被告人马某某供述,人口信息,扣押清单,51号办公楼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朝阳市龙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移送的拖欠工人工资材料等,欠款说明、欠款收据,工资表,支付拖欠工资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案发后积极支付劳动者工资,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有悔罪表现,无再犯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敖瑞学人民陪审员  苏 欣人民陪审员  乔雅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魏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