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7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张文立与林勇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立,林勇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7142号原告张文立,男,汉族,1978年12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新丰县丰城镇象岭路8-19号,身份证号码440233197812240053。委托代理人陈剑群,广东度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勇,男,汉族,1991年3月22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文光街道兴归文昌南住宅区18栋1梯201房1室,身份证号码44058219910322001X。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张文立诉被告林勇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立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文立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廖海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官玉娴书记员 陈丽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