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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7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张文立与林勇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立,林勇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7142号原告张文立,男,汉族,1978年12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新丰县丰城镇象岭路8-19号,身份证号码440233197812240053。委托代理人陈剑群,广东度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勇,男,汉族,1991年3月22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文光街道兴归文昌南住宅区18栋1梯201房1室,身份证号码44058219910322001X。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张文立诉被告林勇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立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文立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廖海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官玉娴书记员  陈丽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