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802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原告林某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802民初451号原告林某,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被告金某,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告金某同意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金某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