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6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陈兴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兴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6民初574号原告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号。法定代表人李德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兴明,男,生于1980年1月11日,羌族,住北川羌族自治县。原告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兴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富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雍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