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襄民初字第2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李齐妮与襄城县东方公交有限公司、贾川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齐妮,襄城县东方公交有限公司,贾川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襄民初字第2291号原告:李齐妮,女,汉族,1953年8月15日生。委托代理人:常静、祁晓峰,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襄城县东方公交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法定代表人:王耀堃,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长江,该公司员工。被告:贾川川,男,1981年8月15日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负责人:赵国志,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建超,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齐妮诉被告襄城县东方公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交公司)、贾川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许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齐妮及其委托代理人常静、祁晓峰,被告东方公交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长江,人民财险许昌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建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贾川川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被告诉辩争议原告李齐妮的诉讼请求:一、请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27026.46元、营养费24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200元、误工费21453.01元、护理费8680元、伤残赔偿金46036.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85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伤残鉴定费600元、购买拐杖费100元、交通费1240元,以上共计121675.27元;二、被告人民财险许昌市分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东方公交公司的答辩意见:我公司的车辆在被告人民财险许昌市分公司投有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和商业三责险,合理合法的费用,我公司愿意赔偿。我公司给原告垫付款21095.2元,扣除我公司应承担的部分,下余要求保险公司直接返还给我公司。被告人民财险许昌市分公司的答辩意见:我公司在本案中不能直接作为被告,因为根据承运人责任条款,应当是本案被告东方公交公司赔偿原告之后,再向我公司主张理赔。根据承运人责任条款的规定,精神抚慰金保险公司不予承担。原告在发生事故时已经超过六十周岁,其主张的误工费没有法律依据。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我公司不承担。对于其他过高的请求,请法庭予以驳回。被告贾川川缺席未答辩。本院查明事实:一、各方对事实、诉讼请求无争议部分。2015年4月20日6时20分,被告贾川川驾驶豫K×××××号大型普通客车自东向西行驶至常付238省道258KM+700M时因路面原因造成乘坐人原告李齐妮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襄城县交警大队做出事故认定:贾川川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齐妮无责任。事故车辆豫K×××××号大型普通客车行车证显示车主为被告东方公交公司,贾川川受雇于被告东方公交公司,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有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每人(座)责任限额为40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4年6月29日零时起至2015年6月28日二十四时止。事故发生后,原告李齐妮先后在襄城县中医院、许昌襄城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24天,花费医疗费24026.46(包含被告东方公交公司的垫付款21095.2元)。住院期间,需一人护理。原告女儿吴粉在医院护理原告,吴粉在襄城县腾鑫鞋厂上班,月工资为2100元,护理原告期间工资停发。2015年12月7日,许昌泰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李齐妮的伤情作出以下鉴定:被鉴定人李齐妮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伤残等级为Ⅹ级,花费鉴定费600元。原告的被扶养人有:父亲李某,1916年6月16日生。各方对事实、诉讼请求争议部分及本院的认定。医疗费:到庭的二被告认为原告存在挂床现象,但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信。二被告认为外购拐杖的收据不是正规发票,经审核,本院认为该收据真实、合法、有效,且根据原告的病情,购买双拐确有必要,因此对该收据本院予以认定。二被告认为3000元专家费没有正规的票据,本院认为襄城中西医结合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证明专家费是根据原告病情需要而由原告支出的费用,该部分费用应依法予以认定;2、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到庭的二被告认为营养费应按每天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每天30元的赔偿标准进行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3、误工费、伤残赔偿金:原告提供的各组证据相互印证,能证明原告在城镇居住并从事花木零售生意超出一年以上,应按相关行业标准计算误工费,并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4、被扶养人生活费:因原告的被扶养人李某系农村户口,且在农村生活,故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该费用。二被告称李某的扶养人应按五人计算,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麦岭镇岗西中街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虽证明李某由三人扶养,但根据襄城县中医院的入院记录显示,原告有姊妹6人,1姐姐去世,其余均身体健康。故本院认定李某的扶养人为5人;5.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人民财险许昌市分公司辩称其不应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本院判决理由和结果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事故认定书,被告贾川川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各方应依照责任划分承担相应责任。贾川川受雇于被告东方公交公司,其在执行工作任务中造成原告受伤,东方公交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豫K×××××号大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人民财险许昌市分公司投有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故应由人民财险许昌市分公司在该保险责任限额400000元内进行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东方公交公司承担责任。本案原告的合理损失有:1、医疗费27026.46元(包含被告东方公交公司的垫付款21095.2元);2、营养费1240元(10元/天×124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3720元(30元/天×124天);4、误工费:参照河南省2015年批发和零售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36690元/年计算,自2015年4月20日事故日计算至伤残鉴定前一日2015年12月6日,为23119.73元(36690元/年÷365天/年×230天),原告要求21453.01元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5、护理费为8680元(2100元/月÷30天/月×124天);6、伤残赔偿金,按河南省2015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原告构成十级伤残,受伤时为62周岁,计算18年为46036.8元(25576元/年×18年×10﹪);7、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河南省2015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计算,原告父亲99岁,计算5年为788.7元(7887元/年×5年×10﹪÷5人);8、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原告的受伤情况、伤残等级以及无过错情况,本院酌定为5000元;9、鉴定费:600元;10、拐杖购置费:100元;11、交通费:本院酌定为1000元。原告李齐妮以上费用共计115644.97元。原告的上述除鉴定费以外的费用共计115644.97元,由被告人民财险许昌市分公司直接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400000元限额内予以赔付。本案的鉴定费600元属间接损失,应由被告东方公交公司负担。诉讼费,根据胜败诉比例确定由被告东方公交公司负担2090元。被告东方公交公司为原告垫付医疗费21095.2元,因其要求一并处理,故扣除其应承担的鉴定费600元及诉讼费2090元,应返还其18405.2元,该笔款项从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的款项中直接扣除。综上,被告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的损失为97239.77元。被告贾川川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齐妮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97239.77元,支付被告襄城县东方公交有限公司垫付款人民币18405.2元。二、驳回原告李齐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90元,由原告李齐妮负担600元,被告襄城县东方公交有限公司负担2090元(已扣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根椐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审 判 长  丁慧丽审 判 员  万方芳人民陪审员  贾伟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新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