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刑终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李忠山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忠山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刑终30号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忠山,出生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住佳木斯市。2015年4月1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审理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忠山涉嫌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2月3日作出(2015)向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忠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冰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李忠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1、2012年5月至2015年3月间,被告人吴红艳(已中止审理)伙同李忠山在佳木斯市向阳区宏安小区8号楼开设的佛堂内,利用封建迷信给前来信迷信的被害人李某某“看事”,谎称李某某的家中有灾难,需要通过“做法事”才能消灾。在“做法事”时,吴红艳编造李某某家老祖宗“车裴氏”附体,让李某某帮助吴红艳。吴红艳编造其在新加坡有人民币4000万元资金被冻结,需要用钱办理资金解冻;编造其哥哥因为在单位私报票据被查,需要用钱平事;编造办理药店营业执照需要用钱;编造需要给武则天和“车裴氏”购买法器手镯;编造给李某某的丈夫车某某办理提职等谎言,骗得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388.66余万元。作案后,部分赃款被吴红艳偿还个人债务,部分赃款被吴红艳、李忠山挥霍。案发后,依法扣押和田玉手镯和蜜蜡手镯各一副,已返还被害人李某某。2、2012年6月至12月间,被告人吴红艳伙同李忠山在佳木斯市向阳区宏安小区8号楼开设的佛堂内,利用封建迷信给前来信迷信的被害人付某某“看事”,以“做法事”收取被害人付某某人民币38400元;2013年底,被告人吴红艳以给被害人付某某调动工作岗位为由,收取被害人付某某人民币30000元。作案后,赃款被吴红艳挥霍。1、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8月16日李某某和吴红艳、李忠山一起来到他家,说吴红艳家有急事用钱,向他借10万元钱。他就从银行卡取出9万元钱借给李某某,李某某把钱给了吴红艳。第二天,李某某拿来一张借据,上面写着吴红艳向杨某某借人民币91500元,签名是吴红艳和李忠山,担保人是李某某。2013年2月15日,李某某又找到他说吴红艳、李忠山二人急着用钱向他借10万元钱,他就借给李某某10万元钱,李某某也没给他打条。后来他向李某某要钱,李某某就一直拖到现在也没还。2、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9月10日的一天下午,李某某打电话向她借10万元钱。她就在石油公司附近的中国银行门口借给李某某10万元钱,李某某给她打了个借据,并把10万元钱给了一个男子。2013年6月17日,李某某又向她借了2万元钱。这两次借的钱至今都没有还。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2012年5月份,她去位于宏安小区8号楼吴红艳、李忠山开设的佛堂看事。吴红艳说她丈夫车某某及车氏家族有难需做法事超度。在超度过程中,吴红艳装作鬼神附体,自称是车裴氏。同年7月份的一天,吴红艳把她找到佛堂,称自己是车裴氏附身了,让她帮助吴红艳,这样家里会越来越好,否则家人会有生命危险,并且这事只能是吴红艳、李忠山和她本人知道,不能和外人说起。吴红艳借着车裴氏附体对她说,吴红艳有一笔4000万元的资金在新加坡冻结,需要让她拿钱做工作才能解冻。此后,她就不断的给吴红艳和李忠山拿钱。同年12月份的一天,吴红艳称其哥哥在单位报销票据时出事了,需要用钱平事,向她借了30万元钱。2014年夏天,吴红艳自称是武则天附体,她就又花了146000元钱买了蜜蜡手镯、和田玉手镯送给吴红艳。吴红艳还以开药店和给她丈夫车某某办工作的名义向她要钱。此后,她就瞒着家人把家里的钱和用房屋抵押的钱以及向亲属、朋友借的钱,共计500余万元送给吴红艳和李忠山。她因为承受的压力太大,曾在吴红艳的佛堂喝安眠药自杀过。4、被害人付某某陈述证实,2012年6月份的一天,她来到吴红艳和李忠山开设的佛堂,吴红艳说她有灾难要给她破解,她就给吴红艳6400元钱。2013年的一天,吴红艳和李忠山说要给她老祖宗做超度,她就给了吴红艳32000元钱。同年年底的一天,吴红艳答应给她办调动工作的事,她送给吴红艳30000元钱,至今也没把调动工作的事办成,钱也没还她。5、被告人吴红艳供述证实,2011年她与李忠山在佳木斯市向阳区宏安小区8号楼开设佛堂,搞封建迷信骗取他人钱财。2012年的一天,李某某来到他们开设的佛堂给其爱人看事,她就开始请车家老祖宗上身说话,李忠山在旁边配合。她自称是车裴氏附体了,说她有4000万元在新加坡被冻结了,需要用费用做工作追这笔钱给他们,让李某某借钱给她。李某某就带他俩去向人借90000元钱,她与李忠山给李某某打了一张借据。她又以哥哥私开票据出事了,需要平事,开办药店,给李某某的丈夫办工作为由先后骗取李某某270余万元。2012年6月份的一天,付某某来到她与李忠山开设的佛堂,她以做超度的名义让付某某交了6400元钱。她以能为付某某调动工作,从付某某那里拿了30000元钱。这些钱她都用来还欠账和个人挥霍了。6、被告人李忠山供述证实,2011年他与吴红艳在佳木斯市向阳区宏安小区8号楼开设佛堂,搞封建迷信骗取他人钱财。2012年的夏天,李某某来到他们开设的佛堂给其爱人看事。吴红艳就开始请车家老祖宗上身说话,他在旁边念经配合。吴红艳自称是车裴氏附体了,说她有4000万元在新加坡被冻结了,需要用费用做工作追这笔钱,让李某某借钱给吴红艳。李某某就带他俩去一名叫杨某某的人借了9万元钱,回到佛堂后,他与吴红艳给李某某打了一个91500元的借据。此后他们就以同样的手段先后骗取李某某100余万元。2012年的一天,付某某来到他们开设的佛堂,要求调动工作,送给吴红艳30000元钱。7、银行卡交易明细及汇款、借据、收据证实,被告人李忠山、吴红艳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手段骗取被害人李某某钱财。8、房屋买卖协议及借款合同证实,被害人李某某曾用自家房屋抵押贷款借给被告人李忠山、吴红艳钱财。9、扣押、返还物品清单证实,被告人李忠山、吴红艳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的和田玉手镯、蜜蜡手镯各一副被依法扣押并返还被害人。10、吴红艳与被害人李某某互发的手机信息证实,吴红艳通过封建迷信,装神弄鬼骗取被害人李某某钱财。2015年4月14日,被告人吴红艳、李忠山在佳木斯市肿瘤医院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忠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实,被告人李忠山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忠山伙同吴红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李忠山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忠山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忠山系主犯。其辩护人关于其在犯罪中作用较小,应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及其关于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数额过高,其没有参与分赃的辩解,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不符,不予采信。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李忠山在有期徒刑十二年以上量刑并处罚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李忠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00000元。上诉人李忠山的上诉理由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够充分。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并经本院审理无变化。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忠山伙同吴红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上诉人李忠山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忠山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姚剑英审 判 员 丁思竹代理审判员 张 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冠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