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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民初4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刘彬彬与郑州鑫丰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包天枝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彬彬,郑州鑫丰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包天枝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4071号原告刘彬彬,男,汉族。被告郑州鑫丰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陈松芳,总经理。被告包天枝,女,汉族。原告刘彬彬与被告郑州鑫丰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包天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彬彬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全部负担。本裁定送达即生效。审判员  丁德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海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