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3民初4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刘彬彬与郑州鑫丰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包天枝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彬彬,郑州鑫丰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包天枝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4071号原告刘彬彬,男,汉族。被告郑州鑫丰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陈松芳,总经理。被告包天枝,女,汉族。原告刘彬彬与被告郑州鑫丰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包天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彬彬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全部负担。本裁定送达即生效。审判员 丁德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海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