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3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肖有元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肖有元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3396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666号之一(海翼大厦一号楼一层、四至六层),组织机构代码56840987-X。负责人傅忠,行长。委托代理人:龚春艳、郭琳,福建理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有元,女,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兴安县。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告肖有元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庄慧林进行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该案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庄慧林人民陪审员 蔡 琳人民陪审员 柯 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黄慧颖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