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5民初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5民初471号原告:陈某某,女,生于1990年8月26日,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系原告陈某某之母。委托代理人:勉县城区法律事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87年8月7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扶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唐浩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汤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