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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21民初8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邢兰波与被告何尚君、何永军、何晓磊、张永超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兰波,何尚君,何永军,何晓磊,张永超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21民初837号原告邢兰波,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被告何尚君,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被告何永军,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被告何晓磊,男,40岁,汉族,住浚县。被告张永超,男,1990年1月9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邢兰波与被告何尚君、何永军、何晓磊、张永超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邢兰波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兰波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邢兰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邢兰波负担。审判员  董胜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彦利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