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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3432-3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02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上善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上善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3432-3433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法定代表人林诗灵,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淑君、何晓莲,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上善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宝安大道固戍东蔡工业区润丰工业园B栋四楼之一。法定代表人苏晓勇,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敬伟,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上善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两案中,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两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0元,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    颖代理审判员 王    庄人民陪审员 陈  李  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映琼(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