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1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1054号原告:李某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郑虹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