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38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平度市北海纸箱厂与谭希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度市北海纸箱厂,谭希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3857号原告平度市北海纸箱厂,地址:平度市金沙江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吴晓桂,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旭东,山东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希秋。原告平度市北海纸箱厂诉称,2012年5月,被告委托原告加工制作葡萄酒纸箱,截止2015年5月累计共欠货款907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原告多次索要该货款未果,为此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907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原告提供的的被告谭希秋的住址,无法向被告谭希秋送达民事诉状、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也没有提供被告谭希秋下落不明的证据,本院经查证亦不能确定被告谭希秋的确切住址。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谭希秋住址不详,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谭希秋具体准确的送达地址,原告也没有提供被告谭希秋下落不明的证据,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住址等具体情况,应认定为被告不明确,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平度市北海纸箱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68元,退还给原告平度市北海纸箱厂。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卢爱林审判员 倪 明人民陪陪员李世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欧燕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