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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8民初1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王国良与王少峰、王俊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良,王少峰,王俊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1521号原告:王国良。被告:王少峰。被告:王俊朝。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良诉被告王少峰、王俊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原告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国良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予其撤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国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3元减半收取161.5元,由原告王国良承担。审判员  刘效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宏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