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8民初1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王国良与王少峰、王俊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良,王少峰,王俊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1521号原告:王国良。被告:王少峰。被告:王俊朝。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良诉被告王少峰、王俊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原告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国良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予其撤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国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3元减半收取161.5元,由原告王国良承担。审判员 刘效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宏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