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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2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向文星,王大进等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年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进,李明玉,向文星,王某某,辜某某,龙年贵,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2562号原告:王大进,男,汉族,1945年9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李明玉,女,汉族,1955年4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向文星,女,汉族,1975年9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向德全,系向文星之父,汉族,1952年2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一般代理。原告:王某某,男,汉族,2000年8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辜某某,女,汉族,2005年10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王某某、辜某某法定代理人:向文星,系二原告之母,汉族,1975年9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龙年贵,男,汉族,1966年10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曹照军,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五彩缤纷路37号五彩大世界2层9号营业厅,组织机构代码75660629-9。负责人:张鸿昌。委托代理人:陶前锋,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大进、李明玉、向文星、王某某、辜某某诉被告龙年贵、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大进、李明玉、向文星、王治力、辜真培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大进、李明玉、向文星、王某某、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1410元,由原告王大进、李明玉、向文星、王某某、辜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宝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