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4民初2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徐东升与张保民侵权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东升,张保民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2427号原告徐东升,男,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张保民,男,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原告徐东升与被告张保民侵权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徐东升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东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东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徐东升已预付1148元,按原告徐东升减少后的诉讼请求减半收取,应退还原告徐东升1123元),由原告徐东升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淑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武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