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民特00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方伟明、赵小彦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伟明,赵小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特00485号申请人:方伟明。申请人:赵小彦。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方伟明与申请人赵小彦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陈琳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方伟明与申请人赵小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8日经诸暨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草塔调解中心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赵小彦应归还申请人方伟明借款本金200000元,款定于2016年9月30日前、12月30日前各支付50000元,2017年9月30日前、12月30日前各支付50000元;如申请人赵小彦任何一期逾期支付的,则申请人方伟明有权就剩余未付款项向人民法院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二、申请人方伟明自愿放弃其余请求。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国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