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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03

案件名称

刘新中、刘华东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中,刘华东

案由

破坏生产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04刑初131号公诉机关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新中,男,1987年10月17日,经商。2015年12月9日,被告人刘新中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被蚌埠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刘华东,男,1988年5月12日,经商。2015年12月9日,被告人刘华东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被蚌埠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16]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新中、刘华东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渐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新中、刘华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日13时许,被告人刘新中、刘华东等人向深圳市昶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昶檀公司)索要供货款,被对方拒绝。刘新中与刘华东得知昶檀公司正在位于本市高新区的安徽方兴光电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兴光电公司)施工,二被告人遂到方兴光电公司,以拿回其货物(阀门)为由,将方兴光电科技公司正在生产使用的两处电闸拉断,造成该公司生产设备断电,机器、材料被损毁。经鉴定,方兴光电公司损失为人民币2287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新中、刘华东为了索要欠款,毁坏机器设备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新中、刘华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日13时许,被告人刘新中、刘华东向深圳市昶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昶檀公司)索要货款被拒,后得知深圳昶檀公司正在位于本市高新区的安徽方兴光电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方兴光电公司)施工,二人遂决定到安徽方兴光电公司要款,并商量如果到时深圳昶檀公司不给钱就停电。随后,刘新中、刘华东来到安徽方兴光电公司,在索要货款再次被拒后,刘新中将安徽方兴光电科技公司正在生产使用的两处电闸拉断,造成该公司生产设备断电,机器、材料被损毁。同年7月2日,刘新中、刘华东被公安机关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并已执行完毕。2015年12月1日,经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安徽方兴光电公司被损毁的机器、材料共计价值人民币22870元。同年12月9日,被告人刘新中、刘华东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被告人刘新中、刘华东与安徽方兴光电公司达成协议,由刘新中、刘华东赔偿安徽方兴光电公司各项损失共计20000元,安徽方兴光电公司对刘新中、刘华东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销售合同、维修合同及发票,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相关照片,现场勘验笔录,鉴定聘请书、蚌价证鉴[2015]35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害人刘某、任某陈述,证人朱某、夏某、耿某、张某证言,被告人刘新中、刘华东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新中、刘华东为索要欠款,破坏公司生产经营,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在破坏生产经营罪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新中、刘华东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刘新中、刘华东主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新中、刘华东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新中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刘华东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殷凌云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人民陪审员  王 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梦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第二百一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