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民初4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韦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4363号原告:韦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韦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某负担。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天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