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3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陆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23民初88号原告:陆某,女,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泗阳县。委托代理人:王奎民,固镇县刘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男,198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原告陆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陆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奎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陆某诉称:我与周某于2013年8月在外务工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当月同居生活,××××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我们的婚姻没有感情基础,婚后一直不和,周某殴打我导致我流产。我曾在2015年4月起诉要求离婚,因未按时到庭,被裁定按撤诉处理。现在我再次起诉要求与周某离婚。周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陆某与周某于2013年8月在外务工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后同居生活。双方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陆某曾于2015年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后因未按时到庭被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5)固民一初字第452号民事裁定书等在卷作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陆某与周某结婚时间较短,婚姻基础不牢固,陆某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连续两次起诉要求离婚,足以证明其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对于陆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陆某与被告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光辉代理审判员 张克南人民陪审员 张计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成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