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91执4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烟台市蓝星艺术印务有限公司与烟台枕品世家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蓝星艺术印务有限公司,烟台枕品世家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491-2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蓝星艺术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黑龙江路1号。法定代表人宋妮,经理。被执行人烟台枕品世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胜小区10号楼内4号。法定代表人杨华,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开商初字第221号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即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承揽报酬87200元,并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支付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990元、申请诉讼保全费920元及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2016)鲁0691执14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划被执行人烟台枕品世家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元,实际扣划8923元,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691执1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广新审判员 汪田基审判员 纪法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来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