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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字第1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康万生与中卫市楚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焦玉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万生,中卫市楚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焦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1282号申请执行人康万生,男,生于1955年2月14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被执行人中卫市楚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黄河花园*期**号。法定代表人马仲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焦玉梅,女,生于1963年9月22日,汉族,宁夏银川市人,大专文化,会计,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申请执行人康万生与被执行人中卫市楚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焦玉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沙民初字第6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690994.57元(其中,工程价款591987.57元,承担逾期付款利息88403元,案件受理费10604元),执行费9310元,共计700304.5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受偿690994.57。现查明,被执行人中卫市楚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涉案较多;被执行人焦玉梅下落不明。经查询,被执行人中卫市楚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卫分行(账号:64001550100052509896,金额为324069.28元)、东关支行(账户:64001550600052505080,金额为700304.57元;账号:64001550600052505220,金额为200790.66元)开设帐户三个,该账户已被冻结。因以上三个账户均为保证金账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无法划拨。被执行人焦玉梅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中卫市楚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4月24日注册成立。在中卫市车辆管理所和中卫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中卫市楚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车辆和房屋登记信息。在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银川市车辆管理所和银川市房屋产权产籍所查询,被执行人焦玉梅名下无企业注册、房屋和车辆登记信息。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本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受执行期限限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二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沙民初字第6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永清审判员  蒲茜淞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