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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91财保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王军与宇世龙、孙玉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宇世龙,孙玉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91财保79号原告:王军,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纪,安徽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束风琴,安徽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宇世龙,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告:孙玉枝,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与被告宇世龙、孙玉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军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宇世龙、孙玉枝的财产在人民币24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宇世龙、孙玉枝的财产在人民币24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小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宏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