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1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7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1民初533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被告闫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陶卫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蕊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