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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1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7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1民初533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被告闫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陶卫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蕊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