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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刑更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林峰绑架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刑更471号罪犯林峰,男,1967年9月12日出生,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1988年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1993年9月6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六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2012)台刑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对于未退赃款予以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其刑期自2011年11月19日起至2025年11月18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林峰于2012年9月25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6年3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检察机关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林峰财产性义务未履行到位,且月均消费额偏高,悔罪表现差,建议不予减刑。本院认为,莆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峰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柯萍萍代理审判员  王 寒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