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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1民初1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章国与陈小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国,陈小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31民初1651号原告章国,男,195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黄飞,重庆市垫江县周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小平,男,196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告章国与被告陈小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先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国及其委托代理人黄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小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国诉称,原告于2014年3月为被告陈小平在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县承包的星云铭城二期工程房屋建筑工地干活(置模)至2015年6月结算后,被告支付了部分劳务工资,尚欠原告劳务工资173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劳动报酬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追收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被告陈小平立即支付原告的劳动报酬工资17300元,并支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被告陈小平未作答辩,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陈小平在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县承包的星云铭城二期工程期间,原告章国于2014年3月在被告陈小平承包的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县的星云铭城二期工程从事建筑置模工作,双方算账后,被告陈小平支付了部分劳务费给原告章国,尚欠劳务工资173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到星云铭城二期木工组章国人工工资款17300元,大写壹万柒仟叁百元整”。嗣后,原告章国多次向被告陈小平催收该欠款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决被告陈小平支付给原告章国的劳务工资欠款17300元及其利息。本院确认上述事实,有原告章国的陈述,欠条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本院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章国为被告陈小平提供了劳务,应依法获得劳动报酬。被告陈小平尚欠原告章国的劳务工资17300元,并出具了欠条,原、被告双方之间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告陈小平依法应当及时清偿。故对原告章国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章国主张的欠款利息,虽在欠条上未约定,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起诉后的劳务工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陈小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章国劳务工资17300元及利息(从2016年4月12日起以本金173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3元,减半收取116.50元,由被告陈小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黄先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文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