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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4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冯敏超与冯国晖、陆玉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敏超,冯国晖,陆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4执94号申请执行人:冯敏超,男,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身份证号码:×××5114。被执行人:冯国晖,男,汉族,住鹤山市,身份证号码:×××091X。被执行人:陆玉梅,女,汉族,住:同上,身份证号码:×××262X。申请执行人冯敏超与被执行人冯国晖、陆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鹤法龙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冯国晖、陆玉梅欠申请人欠款40853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了相关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管理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冯国晖、陆玉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冯国晖、陆玉梅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4执9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洽胜代理审判员    李日明代理审判员    麦国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伟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