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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5民初1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安丽会与李保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丽会,李保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1890号原告安丽会,女,1990年6月3日生,汉族,住冠县。被告李保尚,男,1992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冠县。原告安丽会诉被告李保尚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李保尚驾驶的鲁P×××××小型普通客车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原告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原告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保尚驾驶的鲁P×××××小型普通客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翟坤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海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