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02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罗胜平、徐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胜平,徐毅,吴麒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2执153号申请执行人罗胜平。被执行人徐毅被执行人吴麒麟申请执行人罗胜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毅、吴麒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总标的为1013800元及利息),本院已经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徐毅、吴麒麟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等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秀民初字第9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3)秀民初字第9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好成审判员 张红宇审判员 李盛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文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