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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民初字第2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陈珂与郑州市成袁晟毓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珂,郑州市成袁晟毓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初字第2667号原告陈珂,女,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郑州市成袁晟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西、法院东街南兴达国贸01栋01单元22层2217号。法定代表人刘志成,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珂诉被告郑州市成袁晟毓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珂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陈珂负担。审 判 长  宋文梅人民陪审员  梁军妮人民陪审员  韩梅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书丹-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