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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商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高栋与山东华瑞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栋,山东华瑞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商初字第302号原告:高栋。委托代理人:聂仁辉,山东鼎旭律师事务律师。被告:山东华瑞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潍高路116号。法定代表人:苏大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坤,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律师。委托代理人:逯志亮,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栋诉被告山东华瑞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栋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21元,减半收取1660.5元,由原告高栋负担。审 判 长  朱景明审 判 员  曲英姿人民陪审员  王 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