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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民终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江苏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海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海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民终字第11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大庆路8号3层。法定代理人朱庆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震,江苏彭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海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泰山路东坡休闲广场6组团201室。法定代表人赵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英博,江苏金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瑾,江苏金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安消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海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装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4)云民初字第30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友安消防公司原为徐州市防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海洋装饰公司原为徐州市海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09年7月22日,徐州海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包人、甲方)与徐州市防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工程名称:楚都酒楼消防工程;工程地点:徐州市淮海东路166号;承包范围:消防栓系统、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淋系统(施工图所包括的全部内容);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合同工期:100天,开工日期:以收到甲方书面开工通知之日起,竣工日期(工程经消防部门出具消防检测合格证之日止):日历工期100天。工程造价:434814元,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并组织人员设备进场施工后15日内日支付合同价款的20%工程款;完成总工程量50%时,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工程进度款;完成总工程量的90%时,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5%。工程检测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70%;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扣除5%的工程保修金,余款28天内付清。乙方上缴甲方本工程总价的25%(以审计结果为准)作为甲方的配合费、税金等综合管理费用。本工程有甲乙双方及政府消防主管部门以施工图纸、设计说明、设计变更和国家(行业)的相关标准、规范为标准共同验收。乙方负责消防工程的施工、安装、竣工验收、质保服务及提交消防验收报告等工作。乙方对消防电气线路、消防给水管道等隐蔽工程都要进行过程检验和最终检验,并且要结合施工、安装、调试、验收等重大程序分阶段做好质量记录。消防工程安装施工完毕但未通过消防验收之前,乙方应对整个消防系统负责。工程如未按合同约定时间竣工,乙方将向甲方支付本工程总造价的2‰/天的违约金。2009年11月2日,徐州市海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徐州市防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楚都酒楼消防工程补充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工程名称:楚都酒楼消防工程;工程地点:徐州市淮海东路166号;承包范围: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系统和防排烟系统。工程造价:暂定80000元(以审计结果为准);付款方式:完成总工程量50%时,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0%工程进度款,工程完工后,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一周内付清。结算方式:应急照明、疏散指示和防排烟系统的结算方式为按实结算,(以审计结果为准)应急灯具按甲方预算中原有价格计算,其他主材价格均按《徐州工程造价信息》结算。乙方应按补充协议的10%作为甲方的管理费和税金等费用。消防产品抽检、系统检测费用由甲方负责。防排烟系统保证使用功能,不负责消防检测和验收。2009年8月10日,由建设(监理)单位徐州市楚都酒楼、施工单位徐州市防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出具《开工报告》三份,共同确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于2009年8月10日开工。2010年1月,由施工单位代表徐州市防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代表徐州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单位代表徐州市楚都酒楼共同出具《竣工报告》三份,共同确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于2010年1月20日竣工。2010年1月20日,施工单位徐州市防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移交给徐州市楚都酒楼。2010年9月9日,徐州市消防技术服务事务所出具《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整改通知书》一份,对楚都大酒店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检测情况通报:1、屋面正压送风机未采用专用消防电源供电(电源应采用专用电源直接从配电室放射式敷设至消防用电设备末端),一路电源无法实现末端主备电源自动切换功能。2、屋面水箱无法保证10min消防用水量;消防水箱检修爬梯应加固确保使用安全。3、屋面小房间内缺少消防设施,建议增设。4、水泵接合器周围15-40m内无室外消防供水设施,缺少所属系统标志。2015年7月2日,徐州市消防技术服务事务所出具《关于楚都大酒店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检测情况通报的说明》,上载:我所2010.09.09出具工程编号为【XFJC-2010-018-1】《关于楚都大酒店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整改通知书》中(1-4)条为该建筑消防设施应整改的问题。除上述问题外,检测中未发现该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及设备功能存在其它不合格项。特此说明。海洋装饰公司已支付工程款27万元。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被告争议在于涉案工程未验收合格的责任归属问题。合同中对于承包人即原告的责任和义务约定:确保消防的单向验收工作顺利通过;负责消防工程的施工、安装、竣工验收、质保服务及提交消防验收报告等工作;对消防电气线路、消防给水管道等隐蔽工程都要进行过程检验和最终检验,并且要结合施工、安装、调试、验收等重大程序分阶段做好质量记录。消防工程安装施工完毕但未通过消防验收之前,乙方应对整个消防系统负责。根据上述约定,在消防工程未通过验收之前,原告对于整个消防系统负责。涉案的工程未通过消防部门的验收,无论整改报告中提出需要整改的问题是否属于合同中的施工范围,依据合同约定,原告对于整个消防系统负有责任,消防未通过验收的责任在于原告。被告已经依据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履行付款义务,对于原告要求付清工程检测合格后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上诉人友安消防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涉案工程消防不合格并非上诉人施工的合同内工程项目不合格而是合同之外不合格因素造成的,原审判决以上诉人对整个消防系统负有责任为由判决驳回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请求二审予以纠正。被上诉人海洋装饰公司答辩称:涉案整个消防工程均由上诉人负责,不存在合同外项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128111元是否有事实根据。本院二审查明事实同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09年7月22日所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上诉人应确保消防的单向验收工作顺利通过;负责消防工程的施工、安装、竣工验收、质保服务及提交消防验收报告等工作;对消防电气线路、消防给水管道等隐蔽工程都要进行过程检验和最终检验,并且要结合施工、安装、调试、验收等重大程序分阶段做好质量记录。消防工程安装施工完毕但未通过消防验收之前,上诉人应对整个消防系统负责。故由于消防工程未能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原审判决依据合同约定对于上诉人主张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3380元,由上诉人江苏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廖伟巍审 判 员  宋新河代理审判员  孟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陆滢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