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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31民初1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罗仲均诉肖婷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仲均,肖婷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31民初1033号原告罗仲均。委托代理人曹艺华,四川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牟勇,四川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婷婷。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仲均与被告肖婷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仲均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仲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仲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77元,由原告罗仲均负担。审判员  夏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