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6民初2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2203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2203号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0737420-1,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沪青平公路9565号1幢3层H区348室。法定代表人李胜来,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国忠(受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张晶,女,1968年6月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南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张晶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子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