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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刑终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黄某犯开设赌场罪沈某犯开设赌场罪、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洁,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刑终226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洁,无业。2007年12月20日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8月6日因赌博被江苏省太仓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九百元,收缴赌资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11月12日被羁押),同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黄某,公司职员。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沈洁犯开设赌场罪、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6年2月1日作出(2015)昆刑初字第01071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沈洁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沈洁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沈洁处扣押的人民币六百元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被告人黄某、沈洁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沈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洁表示服从原审法院判决,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沈洁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洁撤回上诉。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刑初字第0107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姚一鸣审 判 员  蒋 峻代理审判员  王英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文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