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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民终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黎应龙(涪陵区名爵歌城)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涪陵区名爵歌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民终16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涪陵区名爵歌城,经营场所位于重庆市涪陵区滨江路二段26号(锦天名都)6号楼D区***号。经营者:黎应龙,男,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上诉人涪陵区名爵歌城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三中法民初字第00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涪陵区名爵歌城以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涪陵区名爵歌城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涪陵区名爵歌城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涪陵区名爵歌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敏代理审判员 付 莎代理审判员 阳 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晓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