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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异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黄天宝、何胜元等与张群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天宝,何胜元,张群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异57号异议申请人黄天宝,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路**号,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何胜元,男,197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路XX坊**号,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张群弟,女,195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街XX巷**号,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2015)佛顺法执字第8386号申请执行人何胜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群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拟拍卖被执行人张群弟所有的坐落于XX市XX区XX街道XX社区XX街XX巷XX号的房产(产权证号**)。异议申请人黄天宝提出执行异议,以其对上述房产享有承租权为由,请求暂停对上述房产的拍卖或者对上述房产进行带租拍卖。本院依法立案审理,立案号为(2016)粤0606执异57号。其后,异议申请人黄天宝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述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申请人黄天宝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申请人黄天宝撤回(2016)粤0606执异57号执行异议申请。审判长  刘学弟审判员  贾俊艳审判员  刘舒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尤惠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