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81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湖北万鑫精密铸锻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卿机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万鑫精密铸锻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卿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81执147号申请执行人湖北万鑫精密铸锻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红花套镇窑坡垴村四组。法定代表人万继文,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市江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县丁家渝隆路770号。法定代表人王树平,公司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129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重庆市江卿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5000元;或提取其等额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啸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 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