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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8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北京盛通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黑龙江乌苏里江制药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8民初486号原告北京盛通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盛街11号。法定代表人栗延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隰凯峰,该公司销售代表。被告黑龙江乌苏里江制药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开发区哈平路集中区渤海路39号。法定代表人王树贵。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盛通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乌苏里江制药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盛通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盛通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盛通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2元,减半收取471元,原告北京盛通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 判 长  董 策审 判 员  李利新代理审判员  赵闰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