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5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廖谋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廖谋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25民初381号原告胡某某,女,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谢伟,男,洞口县德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廖谋甲,男,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廖谋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审判员���吉尔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谢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谋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登记结婚,2003年生育长子廖谋乙,2007年8月生育次子廖谋丙,由于被告常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疏远。原告为结束这一死亡婚姻,诉请法院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后小孩由被告抚养;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原告胡某某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婚姻登记记录证明1份,拟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被告廖谋甲书面辩称,不同意离婚。被告廖谋甲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被告廖谋甲未到庭视为被告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核,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客观性、���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采信的证据材料和原、被告的陈述,本院可以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登记结婚,2003年生育长子廖谋乙,2007年8月生育次子廖谋丙,由于原、被告缺少沟通,聚少离多,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疏远。故酿成了本案纠纷。本院认为,本案属离婚纠纷。原、被告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基础较好,且双方婚后生育两个小孩,本应是一幸福家庭。由于被告缺少沟通,聚少离多,致使原、被告感情疏远,但原、被告夫妻感情并非破裂。现只要双方加强沟通,珍惜已经建立起的幸福家庭,夫妻和好还是有可能的。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廖谋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廖谋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雷吉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炜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