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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马民初字第00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黄林度与邵秋生、无锡杰能加热炉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林度,邵秋生,无锡杰能加热炉有限公司,陈毛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马民初字第00515号原告黄林度。委托代理人刘赟、蔡凤珠,江苏苏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秋生。被告无锡杰能加热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刘闾路。法定代表人章荣华。被告陈毛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崇宁路8号。负责人鲁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林度诉被告邵秋生、无锡杰能加热炉有限公司、陈毛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林度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黄林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林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鉴定费2160元,由原告黄林度负担。审 判 长  苏建春代理审判员  孙智渊人民陪审员  宋贵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茜 关注公众号“”